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5来源:浏览次数:852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 市 财 政 局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银发〔2008199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各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市内四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青岛市财政局筹集,五市三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市内四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运作,对市内四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提供担保。五市三区具备条件的,应成立担保机构,负责当地担保基金的运作;暂不具备成立担保机构条件的,可直接将担保基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由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签订协议,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经办银行承担20%的呆坏账损失。市内四区担保费按小额担保贷款本金的3%收取,费用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五市三区担保费按照不低于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担保费用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享受担保费补助后,不再适应《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发[2008]66号)规定的有关担保奖励补偿政策。
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后弥补。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二、贷款范围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的,可申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二)上述人员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控制在10—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含5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数量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三)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四、贷款贴息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市内四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五市三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激励机制
为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按照贷款回收情况,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市内四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97%(95%),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97%)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3%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标准自行制定,资金从本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贷款回收率低,担保基金代偿达到贷款发放额20%的区或街道,停止办理贷款业务,督促追还代偿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方可恢复贷款发放。
六、反担保方式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等。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七、贷款提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提报材料
1
、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申请人本人资料:
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或在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
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反担保证明;
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境外就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反担保证明;
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方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创办企业申请人需提报材料:
申请人本人资料:
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伤残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随军家属应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必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反担保证明;
验资报告;
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体经营用表)》(附表1)。
初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确认其是否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报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
复核。区就业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复核,复核无误后报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审核。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对区就业服务中心提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2
、对创办企业的市内四区贷款申请人,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保证人)》(附表2)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房屋抵押)》(附表3)。
审查。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审查无误后,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审核。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对区就业服务中心提报材料的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3
、对经审核同意担保的贷款,由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贷款担保并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
4
、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经办银行审核通过的,对申请人作自谋职业管理,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以上小额担保贷款提报材料及审批程序适用市内四区。五市三区小额担保贷款提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由各区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八、贷款贴息程序
(一)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二)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附表4),报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附表5)。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期、贷款利率、贴息比率、应计息天数、贴息金额等内容。
(三)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其提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以上贷款贴息程序适用市内四区,五市三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九、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市内四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0日前,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批表》(附表6),报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根据截至上年度末累计到期贷款金额和累计已回收上年度末到期贷款金额,计算贷款回收率和累计应奖励资金,扣除已领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余额进行奖励。并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明细表》(附表7),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放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期、贷款利率、个人负担利息、贴息金额等内容。
(二)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相关资料和数据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汇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有关申请单位,作为经费补助。
五市三区贷款奖励资金申领程序,由五市三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经办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稳步推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有机联动机制,努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人民银行责任:
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二)承贷金融机构的责任:
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月后5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附表8),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财政部门责任:
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四)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市内四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4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市内四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五市三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的职责分工,可参照市内四区的规定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青银发[2006]1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体经营用表)
2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保证人)
3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企业用表-房屋抵押)
4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
5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6
、小额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审批表
7
、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明细表
8
、青岛市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

   附件:济银发[2008]205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