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院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5来源:浏览次数:25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引导大中专院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13年度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院校为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期间需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实施,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优秀毕业生报批时间自320日开始,531日结束。请各学校将评选工作报告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同时将“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生成excel文件存于u盘中,连同“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或加盖学校成绩管理部门红章的复印件)一并报我厅审核,并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日程安排(见附件3)报送审核,以免影响工作进度。经审核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有关专栏公示。

  市属中专学校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单位报送审核,并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汇总的书面报告和excel名单。

  四、奖励

  经审核批准、公示合格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13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并且由学校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

  各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采取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